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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级别不够不可销售处方药 明确三类药店经营范围
时间:2018-04-13  浏览次数: 1623 次

药店级别不够不可销售处方药 明确三类药店经营范围

 

       医药网4月13日讯 4月11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据介绍,广东将推行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零售药店将分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进行管理。其中,一类店只能经营非处方药,二类店可以经营处方药,但不能经营中药饮片,三类店则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该办法将于4月15日起实施。
 
  明确三类药店经营范围
 
  据介绍,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企业均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将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并规定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
 
  提高药学技术人才配备
 
  按照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广东省零售药店数量为52137家,仍居全国第一,而执业药师注册数量为14381人,配备率为26.30%,缺口高达3万多人。
 
  对此,省食药监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督处处长林奇艺表示,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广东实际情况,调整了中药经营执业药师配备。其中,一类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但至少配备1名药学技术人员,而三类店则至少需要配备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才,如经营中药饮片,则需要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执业药师的短缺,给予中小零售药店生存空间。”
 
  据介绍,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可更好针对性管理,从而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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