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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 1616 次

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药通〔2015〕57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日,省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通〔2015〕529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仅配备了符合食药监办药通〔2015〕529号条件的药师(含中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2016年1月1日前核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规定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经营范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注明“不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经营。

特此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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