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通〔2015〕52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鉴于我省执业药师总体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将我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处方审核人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开办的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粤食药监法〔2014〕7号)的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
二、2014年3月1日前开办的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以下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
(一)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职称;
(二)近三年一直在省局药学技术人员备案系统备案并在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具体配备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三、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本通知施行前颁布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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