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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 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
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 1511 次

药品定价  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

核心提示:药价改革正式开启。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被取消,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将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改革之后,政府对药品不管价格水平,而管价格行为,严查价格欺诈、串通和垄断行为。

由于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取消政府定价后,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异常上涨。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政府指导价已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

问:我们知道,从2000年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直对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这次又推出了包括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等内容的改革,请问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推出药品价格改革?

答: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这一管理方式体现的是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的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

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成交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

问:这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改委从2012年开始研究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现在公布的这个《意见》,是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具体说,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来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是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意见》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问:如果取消了药品的政府定价,是不是就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的管理?

答:我可以明确地回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而是坚持放管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

从国外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后一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要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问:看到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这样的改革内容,可能会有很多人担心,政府不管药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答:刚才我介绍了,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有关部门将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应该说,今后不是政府不管药价了,而是政府规范监管药品价格的方式变了。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异常上涨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所以,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异常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今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会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严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问:从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今后政府对药品不管价格水平,而是管价格行为,这个价格行为包括什么内容?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主管部门将怎样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将主要通过五个方面的工作,来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首先是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规则,以指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达到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次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第三是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价格监督机制。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问: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5月5日发出了一个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步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推出后,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来源:2015-05-06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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