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的时限要求,加强管理,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认真做好药品GSP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
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各地药品GSP检查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在实施《指导原则》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的药品GSP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2月25日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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