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省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发票。
二、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新修订GSP对票据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开展零售药店、个体诊所配送业务的批发企业、单体药店及未做到五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重点抽查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票据管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还将提请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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