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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 1650 次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13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须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搬迁)营业场所(含换证同时变更地址),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行。

3.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严格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标准执行。

4.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否则依法查处。

5201512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1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以上通知从201391日起执行。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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