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13〕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须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搬迁)营业场所(含换证同时变更地址),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行。
3.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严格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标准执行。
4.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否则依法查处。
5.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以上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