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09年5月18日以粤工商〔2009〕联字13号发布 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法广告公告形式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
部门联合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单位)联合发布。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依职能分别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部门联合公告分为定期部门联合公告和不定期部门联合公告。
定期部门联合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联合公告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并附《拟公告违法广告情况一览表》或《违法提示情况一览表》。不定期部门联合公告由各联合公告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并附《拟公告违法广告情况一览表》或《违法提示情况一览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拟公告违法广告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初稿提交各联合公告单位会签。各联合公告单位在收到违法广告公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签意见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公告时间以收到最后一个会签单位意见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违法广告公告类型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违法广告提示。
第五条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是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六个月内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投诉相对集中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虚假违法广告;
(五)2年内被同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被不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违法广告;
(六)被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单独或联合公告过的虚假违法广告;
(七)其他经全体联合公告单位通过应当予以公告的虚假违法广告。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内容包括:广告名称、发布时间、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表现、违法情况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六条 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是对监测中发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广告;
(三)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广告。
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内容包括:广告名称、发布时间、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表现、违法情况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七条 违法广告提示是对一定时期内一定类别的商品(服务)广告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列举,并进行相关法律分析,提出违法警示,以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违法广告提示内容包括:商品(服务)类别、广告发布形式、违法行为表现、相关法律分析,公告机关、公告时间等。
第八条 违法广告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由各联合公告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南方日报》等新闻媒体提供公告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如实发布。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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